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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例!山西省晋中中院回应校园霸凌、孩子抚养、人身损害等热点问题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4-06-03

  习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晋中中院发布并解读8个与青少年成长息息相关的普法案例,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力量,共同守护美好“未”来!

  武某、郝某、张某、文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2021年11月的一天上午,郝某、张某、文某在学校碰到之前有矛盾的武某,三人将武某围住,对其头部和背部进行殴打,随后张某在教室内用手在武某的身上连续拍打数次。当晚下学后,三人在学校车棚门口又碰到武某,三人再次对武某实施殴打。该事件发生后,公安局分别对郝某、张某、文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后武某起诉要求郝某、张某、文某三人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369.48元。

  由郝某、张某、文某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武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心理咨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8369.48元。

  郝某、张某、文某对武某实施殴打,造成其身体、心理上均受到损害,侵犯了武某的健康权。郝某、张某、文某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鉴于三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对武某要求三人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心理咨询费等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欺凌同学,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责任。孩子们,不要做“施暴者”、不要做“受害者”,也绝不要做“旁观者”。

  2022年,因被害人李某某(12周岁)曾微信辱骂常某某(女,12周岁,另处),常某某遂将被害人诱骗至某小学附近的玉米地里,常某某与郄某某(女,12周岁,另处)一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侮辱,并用手机拍摄殴打行为,被告人赵某(16岁,男)在场观看。后常某某一行人将被害人从该玉米地带到某酒吧,在酒吧卡座及安全通道内,常某某和郄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此间,赵某使用手机对被害人拍摄视频,并多次实施猥亵。被告人赵某将拍摄的视频用微信分别转发给常某某、郄某某。事发后,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赵某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纸判决并不是案件的终点,法院判决的意义,不在于苛责孩子,而是为了让每一个孩子可以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其重回人生的正轨才是判决的意义所在。

  小马一岁时,父亲马某因交通事故去世,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383000元。后小马的爷爷、奶奶就如何分配小马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与小马的母亲王某产生纠纷,遂小马的母亲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小马可分得小马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中的817000元。

  确认王某、小马对因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款1383000元中可分得817000元。

  裁判要旨:死亡赔偿金系对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受害人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并非遗产,分配原则不同于遗产,并非平均分割和等额分配,而是根据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性(其中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时间、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等因素合理分配。王某、小马是死者马某的妻儿,与马某生前共同生活,对死者依赖程度较强,特别是小马现仅3周岁(起诉时),仍需他人照料且除王某外再无其他抚养人,马某的父母除马某外还生育有子女四人,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法院依法支持王某、小马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保护,集中体现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在作出相关认定和判断的过程中严格贯彻该原则。孩子们,法在时刻保护着你们。

  郭某、张某于2009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小雪为初三学生,次女小星为初二学生,三子小棋为二年级学生。2020年双方开始因家庭经济紧张及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判令小棋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与张某结婚时间已经长达十五年之久,且育有三个子女,应当认定为感情基础较好,从双方陈述来看,也并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树立正确婚姻观,多换位思考,多体谅对方,查找出发生矛盾的原因并对症下药,婚姻关系尚有挽回的余地。从双方共同子女情况来看,目前双方三个子女均未成年,一个正读初三,即将中考,一个初二,最小的小学二年级,在心理上均需要父母关爱,在生活上也需要父母照顾。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夫妻之间一时产生矛盾,不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婚姻需要经营,感情可以修复,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父母的期待,也是社会的希望!请双方三思而后行。

  父母双全,相亲相爱,是为人子女最大的幸福,母爱慈悲,父爱如山,像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无法替代。每个父母都希望把世界上所有的美好送给孩子,殊不知,父母能够给孩子最好的礼物,不是昂贵的物质,而是用爱去滋养孩子,让孩子在爱的浸润中幸福成长。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想要的,不是一个冰冷的家,不是天天吵架的父母,不是单亲家庭。孩子长大后走什么道路,邪路还是正路,对婚姻持何种态度,肯定还是怀疑,父母榜样的力量,至关重要!

  王某与柴某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16岁的婚生女小斐及8岁的婚生子小然由王某抚养,柴某享有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柴某不服,以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方式不明确导致探望权无法行使为由提起上诉。

  柴某两周探望小然一次,小然每年寒假随柴某生活一周,暑假最少随柴某生活一周。女儿小斐随其意愿,可以自由支配时间探望。

  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明确裁判会对当事人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不利,在二审庭审中,经法官主持协商双方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应予照准。

  为保障离婚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一般而言有必要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频率、时间等方面详细地约定,判决亦应如此。但是,单纯的协议和判决解决不了日常生活中所有的问题,只要父母双方切实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放下心中的执念,不要因为彼此之间的敌对行为伤害到无辜的孩子,血缘和亲情不会因离婚而改变!

  小琦系程某与秦某之子,出生后一直随程某生活。2017年应程某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秦某每月支付小琦抚养费8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秦某一次性给付清了至小琦18岁的抚养费。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支付程某代付的小琦的教育费等费用共计5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主张的费用是小琦业余参加培训支出的费用及其他不是教育所必需的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以小琦系职业高中学生、所学内容主要为美术专业及文化课程,其所主张的费用均为小琦因升学所需的必要开支为由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小琦在职高上学,属于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跟随程某生活,虽然秦某已支付其抚养费至18周岁,但小琦成年后,仍在职高就读至2021年7月,此期间,秦某仍应支付相应抚养费用。现程某承担了全部费用有权向秦某追索。至于抚养费数额,鉴于程某未举证孩子就读花费较高的职高经过了秦某的同意,对于超出一般孩子花费部分,属于程某自愿为自己孩子所做付出,不应由秦某承担。

  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离婚的你们既然无法给予子女完整的家,那么请给予子女完整的爱。

  牛某与赵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购买了某小区的小产权房屋一套,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小鹏。2020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小鹏由其抚养, 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购买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牛某与赵某离婚;小鹏随赵某生活抚养,牛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驳回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牛某不服,以小鹏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按照照顾子女和保障妇女权益房屋由其居住使用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询问,小鹏表示愿意随牛某一起生活。

  维持准予牛某和赵某离婚,改判小鹏随牛某生活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从2022年1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双方购买房屋由牛某居住,牛某支付赵某房屋已付款之折价101900元,待日后领取产权证,再行就房屋归属问题及增值部分进行协商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鹏二审期间已经八周岁,经当庭征求孩子意见,其表示愿意同母亲生活,应尊重孩子意愿随母亲生活。牛某主张抚养费每月1500元略高,酌定为每月1000元。关于小产权房由谁居住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为了保证孩子的居住条件,房屋应由女方居住使用。但为了公平起见,居住方应折价房屋购买价的一半给对方。待日后领取产权证,再行就房屋归属问题及增值部分进行协商或诉讼。

  八周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可以表达真实的意愿,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征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并将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优先确定给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居住等有利于生活稳定的基本权益。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共同子女,希望离异家庭的父母能够更多从子女感受和权益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抚养纠纷,共同维护子女良好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被告人雷某某系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书法课老师,被害人王某甲(女,案发时未满12周岁)、王某乙(女,案发时未满12周岁)、马某某(女)、任某某(女, 2011年11月15日生)为其学员。2022年8月至案发前,雷某某多次利用其身份便利,对上述学员实施猥亵行为。

  被告人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雷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

  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培训机构老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幼女,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依法判处其猥亵儿童罪的同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通过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法官寄语:“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地防止和依法打击。”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业禁止,实质上是一种防止行为人利用相关职务便利再次犯罪的预防性措施,尤其在推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领域意义重大。尽管任何人均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享有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对前期有不良行为的人进行从业禁止是基于利益权衡的结果,在利益之间有所冲突时,要对相关权益予以减让或限制。对惩治教职员工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行为适用从业禁止,深度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止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造一片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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